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活动。我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认证范围 家用电冰箱 房间空气调节器 单元式房间空气调节机 冷水机组 家用电动洗衣机 家用微波炉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家用自动电饭锅 电磁炉 吸油烟机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DVD/VCD视盘机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 计算机 显示器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 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 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交流电子镇流器 双端荧光灯 自镇流荧光灯 单端荧光灯 电力省电装置 *1部分:低压配电降压节电器 电力省电装置 *2部分:电动机轻载调压节电器 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电力金具 中小型三相交流异步电机 外部电源 通风机 配电变压器 建筑外窗 申请条件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或等同采用 ISO9001-2008 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节能产品认证流程 一、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二、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三、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以上内容为节能认证申请流程及准备资料,本产品由广州赛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供应。